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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羅小平
案情經過:
2021年2月27日11時許,被告人陳某醉酒駕駛一輛(??冢?66463號電驅動兩輪輕便摩托車,途經A縣建設大道紅綠燈十字交叉路口處,右轉彎駛入清水灣大道時,與被害人李某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經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mg/100ml,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A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判決結果:判決被告人陳某無罪。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適用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關于“機動車”的含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律師解讀:
首先,構成危險駕駛罪明確要求的是機動車,被告人陳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是超標車,但在相關法規未明確規定超標車屬于機動車,有關部門也未將超標車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在此情況下,公眾普遍認為超標車不屬于機動車,醉酒駕駛超標車的行為人不具有危險駕駛機動車的違法性認識。因此,盡管醉酒駕駛超標車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但在相關法規未明確規定超標車屬機動車的情況下,不宜對醉酒駕駛超標車的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其次,假如認定醉酒駕駛超標的電動車的行為就構成危險駕駛罪,該認定完全超出一般公眾對電動車和機動車的正常區分的認知范圍,屬于不合理的擴大解釋,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
律師提醒:雖然醉酒駕駛超標的電動車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我們應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羅小平 律師簡介
羅小平律師,自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少數民族婚姻家事法律問題的研究,尤其擅長處理少數民族婚姻家事糾紛,已成功辦理上百余件少數民族婚姻家事案件。能夠深入參與到復雜訴訟糾紛及危機處理中。執業以來多次到線下開展婚姻家事公益宣講服務,贏得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介紹
云南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位于麗江市古城區玉雪大道祥和商業廣場寫字樓A座5層。麗江所自成立兩年來連續榮獲總所頒發的“優秀分所”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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